凭据现在税法的划定“跨年度支付的人为”可分为:
彭怀文解答:
一、何谓“跨年度支付的人为”
下面划分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人为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通告)第二条划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竣事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人为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划定扣除。
1、上年度计提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实际支付;
2、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后实际支付。
所谓“跨年度支付的人为”应该是指在上年度会计上已经计提可是实际支付却次年甚至越发靠后年度。
二、上年度计提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实际支付——可以税前扣除
两种看法都是可以税前扣除可是影响却纷歧样。笔者是很是赞同看法二的方法既利便税务局也利便企业。
可是对于这类似乎都能拿出依据的争议问题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才气平息争议。因此实际操作中一定先咨询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制止造成一些不须要的税务风险。
三、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后实际支付——可以扣除存在争议(扣除方式纷歧样)
看法一:追补扣除。应凭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划定举行追补扣除在实际发放后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人为薪金预提发生年度盘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凌驾5年。
看法二:企业汇算清缴后发放以前年度的人为薪金可以在实际发放的当年税前扣除。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划定强调是“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没有划定详细那一个年度计提因此应在实际发放的当年税前扣除。
咨询提问:跨年度支付的人为能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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